第4條、修正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組成,規範專家學者、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之條件、比例及委員性別比例。
第47條之3、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解約情形納入申報登錄資訊範圍,並將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新建成屋)之定金書面契據納入管理,增訂銷售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該契據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
第47條之4、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不得讓與或轉售之限制,其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例外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
第79條之1、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第81條之2、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不實及銷售者違規同意或協助轉售書面契據之罰責。
第81條之3第1項、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違規讓與、轉售,或不動產炒作行為等罰責。
第81條之4、增訂罰鍰應提供民眾檢舉獎金及提撥供執行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