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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來源類別新制度名稱實施內容實施對象實施日期業務單位
1中央文化類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黃牛防制作業

依據文創法第十條之一 :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 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

二﹑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

三﹑針對上述行為檢舉者。

2023-06-02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