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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後浮覆之土地於登記為國有後,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發布日期:111-03-21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物

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