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
自公告地價之次日起 30 日內,即111年1月3日至111年2月8日止(因申報期間適逢農曆過年,故申報期限延後至2月8日,星期例假日不收件)。
二、申報地價方式及地點
為加強便民服務,提供下列三種申報地價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可擇一方式辦理申報地價:
(一)櫃台受理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可持身份證明文件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地價課現場填具申請書辦理申報地價(每日辦公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中午休息,星期例假日不受理申報)並可以申報處之個人電腦查詢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相關資料及列印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辦理申報地價。現場受理申報地價地點:
1竹北地政事務所: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200號2樓地價課
2竹東地政事務所:新竹縣竹東鎮長安路124巷8號2樓地價課
3新湖地政事務所:新竹縣湖口鄉成功路105號2樓地價課
(二)網路電子閘門申報地價
申報人可透過網際網路電子閘門之線上申報地價系統-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檯(https://dc.land.moi.gov.tw/),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辦理申報地價,再由地所校對申報資料後函請所有權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五日內確認或更正申報地價,以便辦理申報地價審核作業。
(三)傳真及郵寄受理申報地價
1.申報人可透過本縣各地所網站之下載專區列印空白重新規定地
價地價申報書,並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資料等相關資料後
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達管轄地所,再依申報資料函請所有權人
於文到之次日起五日內確認或更正申報地價,以便辦理申報地
價審核作業。
2.將申報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傳真或郵寄至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地價課,如有疑問可電洽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詢問:
竹北地政事務所:03-5512203,傳真:03-5512210
竹東地政事務所:03-5957789,傳真:03-5957155
新湖地政事務所:03-5903588,傳真:03-5904046
三、申報地價之作用及申報標準
(一)申報地價為政府依法徵收地價稅之標準。
(二) 政府每2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地價之
次日起 30 日內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以作為課徵地價
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 111 年公告地價在增減20%
以內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
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
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三)依現行規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由
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僅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故地
主為減輕其地價稅負擔,絕大多數會以公告地價之80%申報,
為簡化申報地價手續,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80%為申
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四、申報地價注意事項
(一)自行申報地價或委託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
應按戶填繳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其委託他人代辦現
場申報地價者,應附具委託書。
(二)分別共有土地之申報地價分別共有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
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報地價。
(三)公同共有土地或法人土地之申報地價公同共有土地,由管
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
價。法人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由管理人或代表人
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如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
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
檢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申報地價。
(四)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土地之申報地價土地所
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
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五)公有土地及照價收買土地免辦理申報地價,除公有土地已
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
人之意見後,再辦理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