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地政處地籍科
發布日期:110-05-28
提供單位:新竹縣政府地政處地籍科
詳細內容: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土地法第73條)。
然因應COVID-19疫情嚴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自110年5月19日起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大規模傳播。
為避免此期間民眾因申辦土地登記案件至洽公場所群聚導致疫情擴散,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竹北地政、竹東地政、新湖地政)受理土地登記案件,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第3級以上警戒之期間得從寬認定為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若無急迫性之案件,建議於疫情舒緩後再行辦理,同時請多加利用「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或「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減少外出與跨域移動,共同防堵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