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公告放租縣有耕地共2筆,請踴躍依規定申請承租。
  • 發布日期:110-03-1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1042106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放租縣有耕地共2筆,請踴躍依規定申請承租。




依據:「新竹縣縣有耕地放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放租縣有耕地標示如後清冊。


二、放租對象及順序:


(一)公有耕地經依法徵收後,原公有耕地之承租人。


(二)徵收徵收範圍內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其受託之實際代耕人。


(三)私有耕地經依法徵收後,原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四)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或繼受該使用,並願繳清最近五年使用補償金者。


(五)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六)農業學校畢業青年。


(七)實際從事家庭農場青年。


(八)合作農場。


三、以上同一筆縣有耕地,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同一順序有二人以上申請時,抽籤決定之。


四、受理申請承租期間:110年3月10日至4月10日止,通訊申請者以郵戳為憑。


五、受理申請承租地點:本府地政處地用科 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


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承租縣有耕地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七、縣有耕地放租目的係提供作農作使用。


八、凡對本放租標的物有主張權利或異議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或書面理由,送本府地政處地用科,逾期不予受理。


九、如有其他疑義事項,請洽本府地政處地用科查詢(03-5518101#3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