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故用地範圍內原有農田水利會土地,於109年10月1日之後均為國有土地。
故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內如有農田水利會土地關於徵收計畫書報送、徵收公告之因應方式說明如下:
一、已報送計畫書尚未核准:
徵收計畫書如已將農田水利會土地列入徵收清冊,應行文內政部更正並修正計畫書之徵收筆數、面積、徵收土地清冊、土地圖說及更正徵收計畫書第十九項應需補償金額總數等。
二、已核准尚未公告之案件:
刪除農田水利會土地後再行公告,並於徵收完畢報內政部備查時敘明。
三、目前公告中,公告期滿日期為10月1日後之案件:
因農田水利會管有之土地於公告期滿後為國有,非屬得徵收之標的,應於公告期滿前,將農田水利會土地之部分廢止公告,並於徵收完畢報內政部備查時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