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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第四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 發布日期:108-09-27

一、本次第四季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申報類組:
(一)D-2D-5類「休閒、文教類」之建築物應於今年71日至1231期間完成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手續。
(二)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之場所,應於今年101日起至1231期間完成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手續。
二、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10702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該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針對8812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電影院、學校、社福機構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依該辦法規定本次應申報對象為
D-3D-4組針對8812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10871日至1231止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並依第
9條規定,耐震評估檢查係採一次性強制評估制度,如已完成該補強報告,爾後年度即免除申報義務。(檢附資料請詳附件一)
三、建築法相關規定:
(一)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