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廢止(改道)
- < >(改道)需知:申請人需為土地所有權人。
- 現況為道路,因不需使用或路線變更,需辦理廢止(改道)
- 如申請廢止(改道)
- 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管理自治條第四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之「現有巷道」,需重新指定建築線
- 應檢附文件:
- 申請書:戴明申請人之姓名、住址、申請土地地號及巷道名稱,並載明案由、事實原因及使用計畫。
- 概略位置圖。
- 申請所在地之道路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
(1)、需標示道路現況位置,全部路段均需套繪。
(2)、如為部分廢止(改道),需加註廢止面積。
(3)、現況實測套繪地籍圖需由測量技師簽證。
- (4)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並標明地段、地號、方位、申請土地範圍及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
- < >「現有巷道」廢止(改道)同意書:包括同一街廓內擬廢止巷道及鄰接該巷道兩側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之同意書。現況照片:需包括擬廢(改)
- 如為申請廢(改)既成道路者,應檢附土地所在地之村(里)
- 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三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正本。
- 辦理流程:
- 收件。
- 如有必要另辦理會勘(會同地政、鄉鎮市公所勘查)。
- 簽辦奉准後公告(一個月)。
- 公告期滿後無異議,核發廢改道證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