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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免權益受損!
  • 發布日期:108-04-09

  新竹縣各地政事務所已辦理108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公告,於41630辦理公告,期間三個月,並完成通知已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


  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資料正確性,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至20倍為止,超過一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聲請登記,公告期滿後如仍未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公開標售價款將存入國庫設立的專戶,各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領取,若超過10年仍未有繼承人申請提領則歸屬國庫。


  繼承登記實務上,繼承人可能因為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男女性別繼承權、部分繼承人移居國外、被繼承人遺有債務等原因,導致遺產協議分配或會同辦理繼承登記產生困難。建議如果因為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呼籲繼承人應儘快辦理,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如需了解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宜,可就近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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