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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限桃園縣政府應於明年初 做成友達與華映改排決議
  • 發布日期:100-10-04

友達與華映廢水改排案,2家公司的排放許可證分別即將在今年11月12日與明年10月屆期。環保署在9月28日邀集新竹縣、桃園縣、工業局及友達、華映兩事業單位召開「研訂華映龍潭廠及友達桃園分公司改排許可審查期程」研商會。會中環保署限期明年初,桃園縣政府應做成友達與華映改排決議。縣長邱鏡淳4日在主管會報上指示縣環保局,應加強密切關注,以符合鄉親期待。

環保局表示:9月22日時本縣新埔鎮民、議員、代表曾北上抗議華映及友達廢水改排案。當時環保署表示:華映及友達工廠、放流口所在位置均位於桃園縣內,尚無造成兩縣爭議。倘友達原排放許可證屆期(11月12日)後,桃園縣政府無理由予以展延,環保署將予以撤銷許可證,而桃園縣政府仍應依環評第177決議為基礎,審查兩事業單位的排放許可證變更。

而在9月28日時,環保署再度邀集竹、桃兩縣府、工業局及兩事業單位召開會議研商。會中達成以下決議:桃園縣政府仍應依環評第177次決議為基礎,由兩家公司提出變更並同展延申請,桃園縣政府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於132天內(依規定10天程序審查、50天實體審查與現勘、審核時間可延長30天、廠商補正日數42天)做成准予改排或駁回的決定。

友達公司依水污法規定應於10月12日前提出變更併展延申請,倘若友達公司提出展延申請,於許可證屆期後,於受理期間仍屬有效。而友達公司的原許可證屆期後,展延過渡期間仍應改善排入霄裡溪水質,並使流經龍興大橋水體水質之導電度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另外請桃園縣政府審酌改排所需施工期程,審核施工期間原許可證之展延申請。

而華映公司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之規定,比照友達公司同時辦理,同時請經濟部工業局及桃園縣政府協調所屬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協助處理華映及友達公司純水再生系統,所產生含高導電度的廢液。

有關經濟部工業局及本縣所提「請桃園縣政府於要求華映及友達公司之放流水質,須能達到『不使老街溪水質惡化』時,應有明確的放流水排放限值,俾利遵循」的建議,請桃園縣政府參考辦理。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環保局
電話:5519345轉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