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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園幼兒優先入園的條件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教育局
  • 修改時間:112-04-26

具備下列身份幼兒,得依下列排序優先入學:
(一)第一優先:身心障礙(僅限經本府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
1.經社會局(處)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2.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欲登記之幼兒園或所屬學校之幼兒。
(三)第三優先:        
1.隔代教養之滿4足歲幼兒(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者)。        
2.家戶年所得(法定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單親家庭之滿4足歲幼兒。       
3.父或母一方為新住民,且家戶年所得(法定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滿 4足歲幼兒。
4.雙胞胎之滿4足歲幼兒,且家戶年所得低於 80 萬元以下者;家庭子女數3(含)名以上之滿4足歲幼兒,其家戶年所得低於110萬元以下者(排除家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       
5.多胞胎之滿4足歲幼兒(同日出生之三胞胎以上)。 
(四)第四優先:
1.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出借場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與非營利幼兒園設於同一地址之托嬰中心、設立幼兒園之鄉鎮市公所編制內教職員工適齡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幼兒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
2.經本府核定特殊偏遠區域且設籍滿二年以上設籍之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