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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輛已於2年前向監理機關辦妥繳銷牌照,因該車仍可使用,遂於車身噴上「農用」繼續使用,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知有何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 修改時間:112-12-14

已辦妥繳銷牌照之車輛,依規不得再使用公共道路,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繳使用牌照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您的汽車如果還要使用,請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後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