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之名額,以五人至二十五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須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五、無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二條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