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學歷採認情形:大陸地區之大專院校學歷由教育部採認,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歷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後,即可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學管科)辦理申請。 申請時,請攜帶: (一)學歷證件正本。 (二)經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之公證書(國中小學歷免附)。 (三)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證明與原發單位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國中小學歷免附)。 (四)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証影本。 (五)二吋照片1張,辦理時程約一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