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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嗣依規定延長進修時間辦理「留職停薪」,應如何辦理申報?
  • 發布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申報人應於「留職停薪」期滿敘職後三個月內應補行定期申報;受理申報機關(構)亦宜比照到職申報處理程序,通知應申報人於三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