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如欲以書面申請,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居所。 2、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及其服務機關。 3、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4、受理申請之機關。 5、申請日期。 申請人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 (二)利害關係人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得親往受理機關以言詞為之,但仍須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受理之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