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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時,應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公職人員雖有迴避義務,惟如由其執行並不影響該業務之運作,且無損及公益之虞,而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以避免公務之延宕 (本法第十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