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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而得予連續處罰之情形有哪些?
  • 發布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違反本法規定而得予連續處罰之情形計有以下三種: (一)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六條)。 而該公職人員如為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如為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違反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本法第十八條)。 (二)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本法第十條第四項)。違反者,依本法第十七條前段規定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本法第十八條)。 (三)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本法第十二條),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本法第十三條)。違反者,依本法第十七條後段規定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本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