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因違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而受有財產上利益時,應予以追繳,始符合公平正義。故本法第十四條後段特予明定:「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