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無論是一般時段或深夜,未滿18歲者均不可出入。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規定,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三、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目規定,將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預防及輔導必要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