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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兼任領證職業嗎?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修改時間:112-04-21

1.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次查第15條第 1項、第2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2. 銓敘部 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所稱「業務」,經綜整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懲戒法院及法院等相關判決,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

3.領證職業之認定,依各該專業法規認定,依上開規定,公務員不能兼任領證職業,即使主張「偶一為之」也不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