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水污染防治法(107.06.13修正)第13條內容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可參閱「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110.04.16修正)。有關申請表單均已改成線上申請,申請單位(事業、社區等)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系統申請『https://ems.moenv.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