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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賠償定價二倍之緣由
  • 發布單位:文化局
  • 修改時間:112-12-08

依文化局圖書館使用及圖書資料借閱第八點“污損或遺失圖書資料之處理”之相關規定,若無法購得污損或遺失圖書資料者,以該圖書資料所載價格二倍計價賠償等值之圖書,此一規定緣由乃是因為無法購得之圖書,通常為出版年代較為久遠之絕版書,因此愈發顯得珍貴,且當時圖書之定價以現有市價來說相對低價,因此方才會以其定價之二倍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