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維護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以下簡稱本保存區),依據「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場地申請地點與時段: (一) 開放申請場地: 集會堂、研習教室及禾埕廣場。 (二) 開放使用時段: 週二至週日上午8時至晚間9時。 (三) 管制時段: 上午9時前、下午12至1時30分及晚間8時後得作進撤場、拆搭臺或室內靜態活動使用,嚴禁演出、試音或彩排。使用時段經本局同意提早或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 使用時段如須提早或延長,應於活動辦理前7日內徵得本局同意。增加使用非本局核定之時段,須額外收費,收費標準詳見「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表」(如附件)。 三、 申請類別: 除本局舉辦各種文化活動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使用各場地: (一) 具學術、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演講研習及展覽等活動。 (二) 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三) 宏揚文化及有關之社教活動。 (四) 政府機關舉辦之集會、慶典活動。 四、 申請作業: (一) 申請資格: 1. 登記立案之團體、個人、社團、基金會或法人。 2. 各級公務機關及經教育部立案之各級學校。 (二) 申請者應出具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場地使用申請書及活動企劃書,以利本局審核作業。 (三) 受理期間:僅開放受理活動辦理前三十日內申請使用。 (四) 送件方式: 1. 親自送件: (1) 備妥相關資料於送件時間、地點親自辦理申請手續。 (2) 送件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七時 (國定及例假日除外)。 (3) 送件地點:本局藝文推廣科辦公室(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2. 郵寄送件:備妥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本局藝文推廣科辦公室(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請註明「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場地使用申請」。 五、 申請使用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場地: (一) 曾使用本保存區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 有影響環境安寧之虞或與本保存區使用目的不符之活動。 (三) 有違「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六、 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 申請者經本局同意後,須於租借日一週前繳納完成場地使用各項費用與保證金,逾期者視同放棄。使用完畢後,經本局認定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規定回復原狀時,所繳之保證金無息歸還。 (二) 繳納方式: 以現金、銀行本票、郵政匯票或電匯等方式繳交至本局。以銀行本票、郵政匯票者,請註明受款人: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支票請劃線並敘明禁止背書轉讓;以電匯方式者,匯入銀行名稱: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帳戶名稱: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帳號:068038094783。 七、 使用取消與變更: (一) 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局同意後,無法如期使用時,除保證金、水電費、清潔費無息退還外,已繳納之場地費不予退還,但有符合「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者如欲變更活動內容,應於申請場地使用日前七日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使用,若經查與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局得隨時中止活動舉辦,申請者不得異議。 八、 安全與責任: (一) 本保存區屬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域,各項活動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標準」及「大型活動噪音管制指引」等相關規定。如經噪音管制主管機關取締告發,所衍生之罰鍰概由申請者負責。 (二) 活動期間應注意音量限制,禁止使用瓦斯汽笛,並配合本局調整音量大小。為確保申請者舉辦活動之責任與自律,如於管制時間進行試音、彩排、演出或活動期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音量問題,經本局通知限時改善(10分鐘),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局得酌扣或沒收保證金。 (三) 場地使用期間之人員設施之安全及公共秩序維護,均應由申請者自行負責,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保存區之事由造成公共意外傷害,概由申請者負責。 (四) 申請者辦理之展演、活動內容等均不得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若有任何侵權或衍生之爭議,概由申請者負責。 (五) 本保存區全面禁菸,嚴禁明火表演、粉塵等易爆易燃性物質之活動,並禁止於任何地點及既有設施上黏貼、噴畫、打釘、打樁、書刻、綑綁或搭架,經本局同意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 非經本局同意,申請者不得於本保存區內任何地點搭建臺篷或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標示系統,如有違反,本局得逕行拆除,若申請者有前開需要,應報本局同意後方可施作,活動結束應立即復原。 (七) 申請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等應自行保管,並應於活動結束後撤離,如有影響場地,本局得逕以廢棄物處理。 (八) 申請者應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場地原及歸還借用物品,大型垃圾(如:展板、木板、花卉佈置、帆布等場佈垃圾),請申請者自行清運。場地如有毀損或物品遺失,申請者須負賠償責任。 (九) 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接用水、電等設備,本保存區電力有限,若需外接其他設備請自行租借發電機。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違反本須知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局得終止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由申請者負責。 (二) 因故取消或變更使用本局場地,申請者應適時並發佈新聞及公告;如未妥善處理致引發糾紛,由申請者負責。 (三) 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均視為同意遵守本須知及「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