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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是否一定要請滿6個月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2-02-15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又同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