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與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一、
為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衛生福利部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擴大要求具有「稅籍登記」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與製造業者,以及具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的食品製造業者,從111年1月1日起,應針對所輸入或製造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表示,這一次的修正,是將具有「稅籍登記」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的輸入及製造業者全數納入,新增約500家食品業者須投保。為了讓業者提早因應食安新制,食藥署已在今年的相關說明會輔導說明,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可使消費者飲食更有保障外,更能展現食品業者勇於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決心,並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的風險。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法規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
二、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
1.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3月28日FDA食字第1131300985號函轉知。
2. 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消費者保障,食品業者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請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且應如實填 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之「是否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欄位,並上傳有效之投保證明。
3.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 責任保險」:
1、第2條規定,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
(1)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 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2)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 籍登記者。
(3)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2、第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 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 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 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重新登錄。
4.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等相關法規資料,可至食品藥 物管理署官網(路徑: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 cid=3&id=27328)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