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最近更新日期:114/12/17)
一、本案已於114年10月16日府授警公字第1140387561號函復新竹縣議會。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 82 條規定略以,在道路堆積、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可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以下罰鍰;另對妨礙交通之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本府環境保護局及竹北市公所清潔隊可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三、本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今(114)年針對竹北市光明一路共取締人行道違規停車302件、道路障礙7件,未來將持續針對移動式路障以及違規停車加強執法,以保障行人安全。四、另查竹北市光明一路近博愛街口人行道部分受固定式路障(如木樁、鐵柵欄、水泥或電箱等固定物)阻擋,建議可由本府主管機關(如工務處)依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8條規定要求行為人限期改善、遷移或拆除,以確保行人通行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