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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明確訂定執法單位對於民眾檢舉違規停車之舉發標準,並提出相關範例,確保執法一致與公平。
提案號碼

警政類乙62號

提案人

歐陽霆

連署人

鄭朝鐘、呂宛庭

辦理狀態

無法執行

說明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最近更新日期:114/12/16)
一、本案已於114年10月16日府授警公字第1140387555號函復新竹縣議會。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本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進行違規(臨時)停車檢舉之樣態包含於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逆向(臨時)停車、併排(臨時)停車及占用身心障礙車位等嚴重影響交通秩序之違規項目。
三、警察局審核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標準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項:「違規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二)依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釋,民眾檢舉臨時停車案件應檢附以下資料:1.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2.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含停車及駛離畫面)。3.明確有妨害其他人車通行之相片或影像。
(三)警察局於審核民眾檢舉(臨時)停車,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臨時停車定義及交通部函示要件審慎認定,符合要件方依法舉發,以維護民眾權益及交通秩序。
四、警察局審核民眾檢舉違規停車標準,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項:「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認定,於舉證影像中如足證車輛有無法立即行駛之事實,如駕駛座無人、車輛擺放逾三分鐘等情形,將依法舉發。
五、另警察局於審核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相關規定,對於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將依法予以勸導不予舉發,以衡平民眾實際需求及交通秩序。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