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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研訂執勤中救護車與警車之科技執法審核流程,以避免誤罰並維護公共安全。
提案號碼

警政類乙60號

提案人

歐陽霆

連署人

鄭朝鐘、呂宛庭

辦理狀態

無法執行

說明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最近更新日期:114/12/16)
一、本案已於114年10月15日府授警公字第1140387553號函復新竹縣議會。二、本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自112年7月起特訂定「科技執法違規案件審核及管理作業規定」,以確實提升警察局所屬員警舉發科技執法違規案件品質及交通執法嚴謹度,改善並降低人為疏失所造成舉發錯誤,提升處理作業準確及公正性,以建立交通執法公信力。三、依據本規定第4點,警察局科技執法違規案件審核人員於案件審核完成後須經單位主管或指定專責覆核人員覆核後予以結案。業管派出所主管或指定專責覆核人員覆核案件之退回、補正、是否舉發及督考。四、有關執勤中之警車、救護車或其他公務車輛,倘於審核過程確認其已開啟警示燈,審核人員即依規定不予舉發,並由覆核人員再次確認。另如有其他足資證明係執行公務之事由,則依違規申訴管道撤銷免罰。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