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最近更新日期:114/11/27)
一、本案已於114年10月15日府授環發字第1140387516號函復新竹縣議會。二、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清除許可證期限之展延,應檢具文件之一: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應加入同業公會者,其會員證明文件。三、依據「商業團體法」: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四、為回饋在地鄉親,已草擬回饋金自治條例,並依在地期望以現金方式辦理回饋作業。如地方有公共建設需求,可於回饋金管理會提案,經管理會決議後於回饋金可支用額度內辦理。五、經瞭解「新竹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及「新竹縣資源回收廢棄物清除商業同業公會」兩公會之理事長皆與該設施負責窗口取得聯繫,並建立聯繫管道,目前無另外反應問題。六、「新竹縣促進民間參與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投資BOO案」投資契約係為保障本縣縣民民生垃圾處理權益而簽訂。兩公會皆已能與該設施窗口洽談,契約乙方自收量能現行歸市場機制運作,已為公平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