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最近更新日期:114/11/17)
一、本案已於114年10月16日府授教終字第1140387995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為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短期補習班任教,以保障學生學習安全,中央已訂定相關規範及作法如下: (一)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二)教育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規定,訂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建立「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明定資料蒐集、通報、查詢、調查及認定等程序。 (三)本府教育局於受理申請補習班立案時,除查核教職員相關文件及系統資料外,並請本府社會處協助查處該班教職員是否涉及性騷擾及其他不當行為,以維護兒童權益。 (四)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如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查證屬實者,本府教育局將依規定認定為不適任人員,並登錄於教育部系統中,禁止再任職於短期補習班,以確保學生安全。 三、有關公開涉犯人員身分資訊部分,涉及個資及刑事偵查隱私權保障,教育部已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強化通報查詢與防範措施,以兼顧學生安全與法制程序正當性。 四、本府將持續配合教育部政策,加強短期補習班人員背景查核及宣導通報機制,並督導業者落實防制性騷擾及性侵害之教育訓練,營造安全的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