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已於114年9月2日府授農防字第1140380964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由於成立新的動物收容所茲事體大,尤其動物收容所在其他縣市是嫌惡設施,除了考量土地及經費外,還必須與當地民眾充分的溝通,才能減少設置的阻力,因此,短時間確實有困難,但動保所朝這個方向努力,在適當的時機,向中央有關單位反映地方的需求。
三、本所亦將持續強化不當飼養及繁殖場之監督管理,並加強推廣動物保護教育,降低遺棄案件發生率,致力建立更完善且健全的動物保護體系。未來本所亦將持續民間團體合作,共同推動動物保護工作,為本縣動物福利與社會和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