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最近更新日期:114/09/22)
一、本案已於114年8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40375420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本案回饋金自治條例第四條訂有:「為管理運用回饋金,本府應設置新竹縣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營運回饋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統籌管理回饋金使用及分配,並設置回饋金專帳列管專款專用,其執行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管理會之成員應包含回饋地區之各里(村)長,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將於自治條例施行後,再循條例訂定管理會設置要點。對於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分配到的部分,已於草案第九條明訂可辦理事項,其支用計畫須由管理會同意後才可辦理。
三、對於草案第十條,正研議修正條文文字或刪除。
四、環保局得依草案辦理該設施監督管理作業,並應向管理會報告監督管理情形。環保局將依規定運作相關業務,不受回饋金影響,另有關重大工安意外、污染事件之補助已另有規定,本草案將不再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