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最近更新日期:114/09/22)
一、本案已於114年8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40375418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新豐區域掩埋場目前暫置垃圾24萬4,764公噸,依每年清除5公噸量能評估,規劃於本縣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正式商轉後的5年內完成新豐掩埋場內暫置垃圾清除。
三、經查該設施試營運以來,處理縣內一般廢棄物43,619.58公噸、縣內一般事業廢棄物6,898.6公噸;縣外5,015.36公噸。處理本縣廢棄物比例逾90%。
四、投資契約已明訂「乙方承諾在每年80,000 噸之範圍內,乙方應收受並處理甲方交付之可處理廢棄物。甲方交付廢棄物超出每年80,000 噸時,乙方仍有義務負責處理」(第5.5.7條),且收受之料源優先順序之第一優先為「本府交付之新竹縣內廢棄物」(第9.6條)。
五、該公司屬環境部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故應完整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收受廢棄物來源及數量,本府環境保護局將持續勾稽管理廢棄物營運情形。
六、營運期該設施監督,將發包監督計畫,委託專業顧問單位協助營運監督工作。包含日常營運作業、工作成果查核、相關技術諮詢會議或業務、樣品檢測、審查或交流會議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