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最近更新日期:114/06/11)
一、本案已於114年4月10日府授農防字第1140348606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依據目前動物保護法規定,除符合以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一律禁止使用山豬吊:
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傳播疾病或病蟲害;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
2.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
三、為了減少山豬吊及捕獸鋏對流浪犬貓的危害,除前揭情形外使用山豬吊,經查獲將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至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動保所除了積極對違法販賣使用及持有者依法裁罰外,每年持續辦理宣導會及清除活動,另於各公開活動擺攤宣導相關法規(例如寵物展、植樹節),喚醒大眾拒絕使用獸鋏和山豬吊,並推廣尊重生命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