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6/23)
一、本案已於114年5月2日府勞資字第1140348576號函復新竹縣議會及羅美文議員。
二、有關提案建議修正新竹縣勞工權益補助辦法規定之生活費用補助及申請收入門檻調整一案,該辦法歷年修正說明如下:
三、本府102年制定發布「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就勞務提供地在本縣,且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因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調解成立雇主不履行而提起訴訟,補助訴訟費用每一審級一萬元及同一事件訴訟期間生活費用一萬元。更於104年修正補助辦法,將訴訟費用補助提高到每一審級三萬元及同一事件訴訟期間生活費用每月一萬元,最高二個月。
四、 有鑑於許多縣民前往其他縣市求職就業亦有發生勞資爭議之情形,為提供本縣民實質協助,本府110年修正補助辦法適用對象範圍,以勞資爭議事實發生時已設籍在新竹縣之勞工皆可申請補助。同時參考法定基本工資額,調升生活費用補助每月二萬元,最高三個月,避免勞工因為收入中斷落入家計困難。
五、 另配合每次補助辦法修正,適度調整申請生活費用之收入所得規定,原102年制定申請人家戶綜合所得總額在114萬元以下者,104年修正為申請人夫妻綜合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者,110年更考量單身勞工補助需求,修正為申請人單身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70萬元以下,申請人有配偶者,夫妻綜合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
六、 本府為照扶廣大縣民,不定時檢討修正勞工權益補助辦法,提供縣民於求職就業產生勞資爭議時提起勞動訴訟,補助律師費及裁判費等訴訟費用,每一審級最高三萬元,並訴訟期間、職災醫療休養期間或非自願離職致收入中斷,補助生活費用每月二萬元,最高三個月,訪查其餘二級縣市補助金額均介於6千至1萬元區間額度,故本府補助額度內容不亞於其他訂有訴訟補助之二級縣市,本案列入下次修正意見,以維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