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最近更新日期:114/04/11)
一、本案已於114年2月27日府授衛健字第1140340771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113年12月經調查已執行之台北市(114年試辦)、新北市(114年7月起)、符合申請補助人數及執行成效均未達預期。
三、執行凍卵者,若解凍後執行人工生殖,需符合人工生殖法規第11條規定,須為夫妻及不孕症方能執行人工生殖,未婚者、單親都無法做人工生殖。另依據國民健康署資料,「年齡」是影響人工生殖成功率的重要因素。41歲後剩下不到一成的成功生產機率。
四、國民健康署因現今社會普遍存在晚婚、晚育的現象,於104年辦理「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夫妻不孕症,於110年7月1日擴大辦理補助對象新增為未滿45歲之不孕症夫妻。
五、綜上考量,已執行之縣市成效未達預期且必需符合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又中央已提供未滿45歲之不孕症夫妻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故本府將依據中央政策人工生殖法規及其他縣市執行成效,整體通盤考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