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4/10)
一、本案已於114年3月6日府工使字第1140340747號函復新竹縣議會及歐陽議員霆。
二、本府於室內裝修申請案圖說審查合格備查函,請申請人依上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
三、本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公會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並定期抽複查圖說審查合格案件。如抽複查案件本府認有必要時,依上開辦法第31條規定,於施工中得隨時派員查驗。
四、本府業於114年2月14日府工使字第1143631183號函,通知大型商場及醫院,請於進行室內裝修工程作業時,應依規申辦許可及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