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發展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5/07)
一、本案已於本府114年3月5日府產用字第1140340749號函回復新竹縣議會、林議員碩彥、蔡議員志環、林議員昭錡、朱議員健銘及陳議員栢誠。
二、函復內容如下: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0條規定,公園之設立及管理為各公所之自治事項,目前竹北市水圳森林公園係由竹北市公所自行維護管理,合先敘明。
(二)有關竹北市公所近期辦理水圳森林公園周邊環境整修,經與竹北市公所確認,整修範圍主要在公園北面人行步道(水泥磚),係為改善包括灌木叢、電箱阻礙人行動線、既有人行步道水泥磚不均勻沉陷等問題,以利行人安全通行,打造無障礙環境;公所並表示未將草坪綠地變為水泥地,且公園整體綠覆率維持不變。
(三)另有關本次公園整修造成當地民眾的不滿與指責,本府將函知竹北市公所,請公所持續與民眾說明溝通,以消弭不滿與指責;爾後倘辦理大範圍環境整修,並應事先向與當地民眾說明、傾聽民意,以避免工程造成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