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發展處:
一、本案已於本府114年3月5日府產用字第1140340737號函回復新竹縣議會、林議員碩彥、蔡議員志環、林議員昭錡、朱議員健銘及陳議員栢誠。
二、函復內容如下: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0條規定,公園之設立及管理為各公所之自治事項,且目前本縣轄內公園主要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維護管理,合先敘明。
(二)為落實管用合一,特色公園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已逐步由公所主辦,本府將以參與審查會議,進行經驗分享方式予以協助;有關特色公園之設施除供國小學生使用以外,可再考量其他年齡層需求之建議(如:供青壯年人使用之健身設施,低齡幼兒之搖搖馬),以擴大特色公園使用年齡層,本府將函知各鄉鎮市公所,請各公所於規劃公園時納入研議。
114年6月23日更新:函文已副知各鄉鎮市公所,請各公所於規劃公園時將各年齡層之需求納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