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最近更新日期:114/04/11)
一、本案已於114年3月7日府授教體字第1140340770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7 條第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 40 班者,應置護理人員 1 人;40 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 2 人。」其設置護理人員之班級數計算,係以正式學制所稱之學校計之。
三、本縣寶山國小(含分校)班級數未達 40 班,現僅設置 1 名護理人員,主責照護本校學生 46 名及幼兒園學生 18 名,另含分校學生 41 名緊急傷病處理應變,然因分校校區與本部校區仍有一段距離,如遇重大意外或突發疾病恐有疑慮,為利該校及分校學生衛生安全及健康,本局刻正簽辦增編分校護理人員 1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