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5/06)
一、本案已於114年3月3日府勞資字第14034082號函復新竹縣議會及羅議員美文。
二、有關提案案由「建請縣府依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責,將受理勞動檢查之數量/原因/行政裁量/處遇結果之程序與內容透明化,並定期公示」,說明如下:
(一)有關議座所稱之勞動檢查之數量/原因/行政裁量/處遇結果程序與內容,部分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此部分不宜公開,其餘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業務統計內容,應予公開,先予敘明。
(二)前述之業務統計內容項目,一般係依統計法第9條規定由各機關訂定公務統計方案後辦理,惟查,參照國內六個直轄市勞工局處所訂定之公務統計方案,至多僅有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數量之統計,其餘部分或因統計業務繁重及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情形等,未設定為統計項目,爰如須訂定勞動檢查相關之公務統計方案,建請確認所需統計項目內容後會同主計處及本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