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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研議,針對特殊類別之服務志工加成計算值勤時數,以增加其擔任志工之意願。
提案號碼

社會類乙52號

提案人

蔡蕥鍹

連署人

吳菊花、吳旭智、陳星宏

辦理狀態

辦理中

說明

社會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3/05)
一、本案已於113年12月30日府社老字第1133833598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函復內容如下:
(一)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榮譽卡需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方可申請。
 (二)有關志工值勤時數加成計算問題,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證 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服務項目及服務內容須依實際狀況登錄,且服務時數不包括在途往返時間,惟前後備勤時間可計入。
(三)教育局現行辦理情形如下:
1.轄下志工時數皆依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登錄。
2.每年針對績優導護教師及志工辦理表揚大會,並訂有教育類志工獎勵計畫,如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100小時、300小時及750小時以上者,及可提報教育志工公益獎、 服務獎及奉獻獎。
3.另保障志工出勤時段之安全,皆有辦理全縣教育類志工保險。
(四)有關特殊類別之志工加成計算執勤時數,涉及現行志願服務法規及特殊類別志工之認定標準,將於衛生福利部召開全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時提案,請中央主管機關研議辦理。

主辦單位

社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