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發展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3/06)
一、本案已於113年12月25日府產用字第1130401102號函文經濟部能源署並副知新竹縣議會及邱議員坤桶。
二、函復內容:
(一)考量溝渠、埤塘、水庫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似有改變原自然生態環境之虞,恐造成環境景觀改變,涉及當地民眾、學者、環保團體觀感問題。且因再生能源電能躉售契約期間為20年,對於當地環境水土保持及土地開發影響甚鉅。在環境、社會觀感與土地開發綜合考量下,本府現階段政策原則不予開放設置地面型與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近期疑似有相關單位研議於寶山水庫湖面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惟該設施對於當地環境生態、觀光旅遊、民眾觀感以及水庫供用水調節功能有所疑慮,地方意見並不支持於寶山鄉轄區及水庫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三)經查自109年度起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含太陽光電)由本府受理申請與查核,期間並未受理相關水面型設施申請,亦未准予是類案件土地使用審查與同意備案。
(四)承上,倘經濟部能源署或有關單位後續研議於本縣寶山鄉轄區及寶山水庫設置地面型與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建請經濟部能源署將本縣議會與本府意見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