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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府於竹北市自強段266地號之縣有土地設置公園或臨時休憩區。
提案號碼

產發類乙53號

提案人

歐陽霆

連署人

呂宛庭、鄭朝鐘

辦理狀態

無法執行

說明

產業發展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7/24)
一、本案已於113年12月25日府產用字第1130401078號函復新竹縣議會及歐陽議員霆、呂議員宛庭、鄭議員朝鐘。

二、經查竹北市自強段266地號縣有土地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與同段267、280、285地號同屬「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案」之機關用地(機12)。

三、 考量該用地依都市計畫書係供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使用,爰有關於該筆土地設置公園或臨時休憩區,以活用公有土地、避免空地荒廢之建議,本府將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與本府地政處研議辦理。

四、該筆土地為機關用地,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爰本案復於114年2月18日府產用字第1145250458號書函,請地政處本土地管理單位權責,盤點確認本府各單位及其他機關於該筆機關用地之使用需求;倘已無需求,並請依議員提案,逕向「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之審議機關(內政部)提出書面意見納入檢討變更。

114年7月24日更新:

本府地政處(土地管理單位)復以114年6月25日府地徵字第1144212271號函回復新竹縣議會、歐陽議員霆、呂議員宛庭及鄭議員朝鐘,表示該土地仍維持機關用地之使用功能,未來得以因應本府各單位、機關所需。

主辦單位

產業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