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2/24)
一、查目前有關預防職場霸凌規定,須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有關不法侵害預防之規定,課以雇主應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作業場所配置及工作適性安排等作為之義務。復據同法第6條第3項規定: 「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二、次查,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採取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勞動部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按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雇主應針對職場不法侵害事件,建立標準處置流程,明定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後續處理機制,提供當事人通報單(如職場不法侵害通報表)、電子郵件、專用電話等通報管道,讓勞工在碰到職場霸凌時,可以即時向公司專責部門進行申訴。三、另查全國尚無縣市針對「反職場霸凌」另訂有自治條例,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部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規定辦理之。最近某部會公務員霸凌事件引起全國關注,職業安全不應分公私部門,公務員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議題更是引起討論,目前已由勞動部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進一步研擬修法,統一強化公、私部門雇主責任,並提升職場不法侵害的位階,本府持續關注勞動部修法進度,並適時提供相關意見,並請中央考量參酌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別平等工作會之設置標準來認定公、私部門之職場霸凌,建立模組化的處理流程,強化公、私部門雇主的責任。四、所提制定本縣反職場霸凌自治條例乙案,本府將視中央修法之進度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