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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縣政府應訂定清楚規範條文,嚴格規範飼主攜帶寵物犬出入公共場所應採取牽繩繫鍊防護措施,避免寵物犬攻擊人導致受傷,並可減少車禍事件發生,保障縣民安全。
提案號碼

農業類乙67號

提案人

朱健銘

連署人

何智達、劉建民、邱坤桶、歐陽霆

辦理狀態

已完成

說明

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一、本案已於114年1月10日府授農防字第1140330639號函復新竹縣議會。

二、目前動物保護法未強制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須繫牽繩,為彌補法規不足之處,本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寵物之體型及種類,使用鍊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相關罰則於本草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勸導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有關本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進度,本草案目前已於114年2月進行審查,審查完成後將依地方自治條例草案訂定之程序依法排定法規預告、送縣務會議審議及送新竹縣議會審查。

本案於新竹縣議會第20屆第6次定期會第23次會議議決(114年12月2日)完成三讀。

 

主辦單位

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