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發展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7/11)
一、本案已於114年2月11日府產用字第1140330708號函復新竹縣議會及呂議員宛庭、朱議員健銘、林議員昭錡、林議員禹佑、林議員秉君、邱議員坤桶。
二、本案前經 114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0分邀集公所及代表於本縣新埔鎮田新七街公兒五用地現場辦理會勘,並於本府 114 年 2 月 4日府產用字第 1145210281 號函函知相關單位,依會勘紀錄決議如下:
(一) 經查本案土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已於 105 年 12 月 19 日委辦新埔鎮公所為管理機關,辦理設施、施工、使用之核准及相關管理維護、公告等事宜。
(二) 經現場勘查本案土地,因四周緊鄰住宅區且面積僅 1,148.99 平方公尺,並經當地代表、里長及里民反應,倘未來於該地設置綜合運動球場恐影響住戶環境安寧,爰反對設置綜合運動球場。
(三) 本案經新埔鎮公所表示後續將視預算情形,研議整體規劃兒童遊戲設施或體健設施,以符合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