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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歷年出國考察頻繁,雖經本席多次質詢,仍未見有效運用公帑於出國見學考察交流上,且無有效審核機制。建請縣府相關權責單位建立符合民眾期待:「有效益」、「有建設性」、「有作為」的出國考察行程及報告審查機制。在審核機制尚未改善前,建議將114年度的出國費用轉為各級學校及機關的優秀學生、人才出國考察交流或比賽的獎助金,以證惜用公帑、考察裨益良政,資值延續。
提案號碼

行政類乙10號

提案人

邱靖雅

連署人

歐陽霆、林昭錡、鄭朝鐘

辦理狀態

已完成

說明

人事處:(最近更新日期:114/02/21)
一、本案已於113年10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30383945號函復新竹縣議會及議員做完整說明。

二、本案出國考察行程及報告審查,係分別依「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報告處理要點」辦理,茲就現行審查作法及改善機制摘要如下:

(一)現行審查作法:

1、出國計畫審查:

(1)因公出國(含赴陸)計畫審查委員會:由本府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財政處及行政處組成。

(2)各單位(機關)依規定提報出國計畫相關資料:如「前3年因公出國(赴陸)相關資料彙整表」、「當年度出國(赴陸)計畫審查情形表」及「當年度因公出國(赴陸)計畫應具備段落及格式說明」等。

(3)審查重點:進行初、複審並針對預算編列合理性、計畫預期效益、考察地點及參加人員進行審議。

2、出國報告審查:由出國人員於返國後2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送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審核,並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於3個月內,於「本府公務出國管理系統資訊網」提交並上傳出國報告。

(二)改善機制:

1、出國計畫審查:加強審查出國計畫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4點原則編製,並請提案機關說明前年度出國報告採行建議事項及出國執行成效是否達成預期效益、目的,以利下年度案件之審查。

2、出國報告審查: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報告處理要點」規定,各機關出國報告,應依出國報告審核表項目辦理,又出國報告所列建議事項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函請相關單位參辦並持續追蹤採行情形,並於出國報告核定後一個月內,將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表送行政處備查。

主辦單位

人事處